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總則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2條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