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接收受刑人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16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 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