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接收受刑人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13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 。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