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接收受刑人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11條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 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