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接收受刑人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10條
接收前在移交國已執行徒刑之日數、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之日數及 接收程序所經之日數,均應以一日分別抵依前條轉換之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