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6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檢察官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辦理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及其分 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平時考評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

檢察官平時考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必要 時得將受評人之具體優劣事實記錄於平時考評紀錄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者之平時考評,由其 上級機關首長辦理時,亦同。

受評人於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異動時,異動前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應將 其平時考評紀錄資料,密送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參考。

平時考評紀錄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