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5條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 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