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13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 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 由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 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審議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再將 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 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

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