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3 月 18 日)
第11條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 理歸檔。

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