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4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每年度應視業務需要擬定計畫,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 。

檢察官服務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選派檢察官參加前條第一款之進修:

一、應優先選派符合辦理進修機關(構)、學校、團體所設定之資格條件 者。

二、未設定參加者之資格條件時,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選派之:

(一)報名先後。

(二)曾否參與同性質進修。

(三)辦理案件專組所需專業是否與該進修相關。

(四)個人專長。

(五)檢察官年資深淺。

三、無人報名參加或報名參加人數未達各檢察機關分派名額時,各檢察機 關首長得綜合考量前款所定事項,指定檢察官參加。

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之進修,其請假超過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 給該次進修時數。

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進修而無故未到訓者,於該次進修結束後半年內 不得參加其他第一項之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