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25條
經核准進修之檢察官調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服務時,原核准之進修繼續有 效。但調至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服務者,如該檢察署同時進修人數已 逾前條第一項所定限額時,調入機關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其資格。

調辦事檢察官進修之申請及審核事宜,由申請時占缺機關辦理。

調辦事檢察官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在職進修時,應經現辦事務所在機關同 意,申請從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在職進修者,並應經申請時占缺機關 同意。

借調檢察官辦事之機關同意調辦事檢察官從事在職進修者,不得再以人力 不足為由請求增派人力或借調其他檢察官至該機關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