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2條
檢察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法務部得視業務需要調整 之。

檢察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原因留職停薪或 有其他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之事由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日數按 比例計算。

檢察官在職進修情形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及遷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