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19條
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 准,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 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