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18條
檢察官經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者,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核給公假。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應給予 公假。

檢察官從事第三條所列在職進修之費用補助,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延長進修期間各項費用應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