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4條
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