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3條
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並經該機關核准且加註意見循行政程序報送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身體衰弱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