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2條
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並 經該機關核准循行政程序報送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前項經本部核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檢察官,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從事研究或其 他司法行政工作,並經該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之。

前項所稱司法行政工作,係指法律宣導、訴訟輔導及本部掌理之法制、法 律事務、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矯正行政、保護、廉政、檢察行政等業務 相關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