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7條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 段為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並舉行口試。

前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 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