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5條
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 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訓所申請保留研習資格,逾期不 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經核定保留研習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 訓所申請補研習。

保留研習資格原因消滅後,又於補研習前發生新事由者,得再依第一項規 定申請保留研習資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