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4條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訓所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 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 法訓所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 自知悉時起算。

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