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3條
前條之研習,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遴選檢察官研習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研習審議小組),決定研習方針、計畫及其他研習有關重要事項, 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法訓所)執行。

研習審議小組由本部部長指定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一人、本部檢察 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法訓所所長為委員,並以次長為召集人。

研習審議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 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通知法訓所秘書、教務組長、訓導組長、專職導師及其他必要 人員列席。出列席人員對於不宜公開之議案審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研習審議小組幕僚作業,由法訓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