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13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 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研習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第二十二級俸 點者,研習期間仍准支原銓敘審定之俸點。

研習人員司法業務學習期間,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學習機 關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 一報支。費用由各學習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