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捐贈骨 髓或器官假及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 五者,得檢具證明向法訓所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訓所申請重新研 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