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11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 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