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前二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 官、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 司法實務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書類審查會為之,任期二年,期滿得 連續聘任之,並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任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於會議召開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前項書類審查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評 定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 ,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參加初審 。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書類審查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由通知該 候補或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將其意見書送該會複審時參考。

初審結果提交書類審查會複審,審查結果須經該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