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8條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 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一年內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 ,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 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試署檢察官 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 卷宗。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二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一年至二年 內送服務成績考核,並以前項方式辦理辦案書類之抽取及報部審查。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二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 報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