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二年內獨 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 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 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 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 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