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