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10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 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結果、候補 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報送法務部處理之結果,併提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書類審查會複審成績、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 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成績均達七十分以 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