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3條
服務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成核發或駁 回申請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將延長 事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