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2條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 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 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