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 105 年 03 月 28 日)
第5條
主任檢察官職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可認為其確有不適任情事者,經審 查會審查通過後,由法務部提出於檢審會審議調任檢察官。

前項所稱具體事證,指綜合考評該主任檢察官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檢察長、所屬檢察長、同署檢察官之意見及其他不適任之情事。

依第一項審查提出不予續任之主任檢察官名單後,檢審會審議前,應予受 審查之主任檢察官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