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101.03.30訂定)  ( 101 年 03 月 30 日)
第7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