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

一、辦案績效評比:

(一)辦案維持率。

(二)檢察官逾期未結案件處理成效。

(三)檢察官未結案件數。

(四)各類專案執行成效。

(五)其他有關檢察官辦案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重要行政政策執行成效。

(二)檢察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

(三)司法保護業務執行成效。

(四)為民服務實施成效。

(五)其他有關行政事項之成效。

三、綜合評比。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分數,辦案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 ,行政績效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

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應 於法務部指定團體績效評比實施年度後,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 、第二款各目之具體內容及配分方式函報法務部核定後,據以辦理該次團 體績效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