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102 年 04 月 02 日)
第5條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監獄、 軍事監獄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治療評估 、鑑定等相關資料後,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 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軍 事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將裁定檢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