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102 年 04 月 02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加害人,其刑期即將於四個月內屆滿,且經 監獄、軍事監獄內之治療或輔導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有再犯之危險者,監獄 、軍事監獄應儘速檢具下列有關資料,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 強制治療:

一、入監評估報告書。

二、身心治療紀錄表。

三、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

四、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

五、治療成效報告書。

六、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

第一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加害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有再犯危險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