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102 年 04 月 02 日)
第13條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 接到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書時,儘速將強制治療受處分 人辦理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