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22 日)
第8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主席與其他出席委員均應各自發言。無意見者 ,亦同。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評鑑委員於發言後,應繕寫發言單載明其意見 或提問內容,提交幕僚人員附於該次會議紀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評鑑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均不 得錄音、錄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 長至六個月。但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六項停止進行 評鑑程序之期間、補正及函查之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間,自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事件之日起算。

依第四條第二項合併審議之數評鑑事件,其終結期間應自最後受理之評鑑 事件受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