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22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審查小組之組成方式如下:

一、以委員三人為一組,其中一人為主辦委員。共分十一組。

二、由法務部以每位委員分配組數及主辦次數相同,且每組同一類別代表 委員不重複或重複最少之原則排定各組主、協辦委員之配組。各類委 員參與配組順序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審查小組委員有認評鑑事件不備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要件或有 其他程式上欠缺,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即提出書面意見交由幕僚人員通知 請求或移付評鑑者於指定期限前補正。

審查小組應以書面方式審查評鑑事件。必要時,得請受評鑑人所屬機關或 評鑑事實發生機關提出書面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審查小組三名委員應於審查完成後,分別將其審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書。

主辦委員應彙整同小組其餘二名委員之意見,如審查小組三名委員無法達 成應不付評鑑之一致同意者,主辦委員應製作意見彙整表。

審查意見書及意見彙整表均應由作成者親自簽名,於審查小組收案後一個 月內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審查小組三名委員如無法達成應不付評鑑之一致同意時,應由幕僚人員將 審查意見書及意見彙整表提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

審查小組委員於審查開始後出缺者,應由其餘審查委員分別將其審查結果 作成審查意見書,交由幕僚人員彙整後,提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

審查小組委員於審查開始後自行迴避或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為應迴避 者,應即將該評鑑事件輪分其他審查小組接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