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22 日)
第4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請求或移付個案評鑑事件後,幕僚人員應分別依文 到先後收案編號,輪分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各審查小組輪分案件順序 ,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受同一受評鑑人之數件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決 議合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