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106 年 11 月 14 日)
第9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 少採驗一次。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