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106 年 11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