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106 年 11 月 14 日)
第16條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有偽陽性結果時,除警察 機關應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執行保護管束者應通知高等法院檢察署外,並 應通知受託檢驗機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

受託檢驗機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偽陽性結果 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將該批尿液檢體全部重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