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 101 年 11 月 1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