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 101 年 11 月 1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