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6條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應於四小時前通知受檢人,受檢人應依規定之時間、 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 通知採驗尿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