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 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 (院、所 ) 檢驗。

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