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 (構) 設立工作小組 ,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