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98 年 11 月 19 日)
第5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