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98 年 11 月 19 日)
第10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 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 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