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 102 年 06 月 26 日)
第9條
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 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 內,每隔三至五日,連續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 三次。其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治療機構應將前項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關。